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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但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监督部门

发布时间:2023-06-09 来源:奥吉娜化工 浏览量:2932
摘要: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已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也已经完全法制化,可是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究竟归属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奥吉娜遭遇投诉无门的尴尬和无助。

          目前,招投标活动对市场经济的繁荣所起到的作用毋庸置疑,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更好发展经济,我国也陆续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时间脉络主要如下:

        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我国于2000年1月1日第一次施行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施行;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2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12个部门颁布实行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下简称:1117号)。

        综上,应当说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已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也已经完全法制化了,可是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究竟归属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奥吉娜就正遭遇投诉无门的尴尬和无助。

        由于在《招标投标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施行《意见》(注:由于2003年机构改革,《意见》中列行政主管部门“经贸”部门已不存在,相关职能并入发改委和工信部)。之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显然,这里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就是国家发改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联合了12个部、局起草施行了1117号部门规章。

        可谓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可是在现实中,当奥吉娜依法依规去省发改委进行举报和投诉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时候,发改委部门却不知此事,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有这样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落实到各省、市的时候,截止目前,即使是发改委也不知道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由发改委执行。所以,奥吉娜对央企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投诉,在行政监督方面实际上是投诉无门。

        一般法人组织或者普通百姓都会认为招投标活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相关的投诉按常理讲应当是归市场监督管理局(过去的工商局)处理,但是《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管理条例并没有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个职责,而是赋予了发改委,而发改委是研究发展规划的,并不是市场交易中日常的监督部门,或许是历史的原因,所以产生了这种错配。

        多方咨询无果,万般无奈之下,2023年5月29日,奥吉娜正式上书投诉至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即1117号文件所规定的招投标文件起草部门和监督部门,该投诉现已被正式受理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的高度重视,奥吉娜期待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使在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进行投诉的投诉者们不在遭遇有法可依无门投诉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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